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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价格 工厂环评收费标准

目录:环境影响评价发布时间:2023-07-19 16:01:47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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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了解环评报告的价格,首先要了解环评的分类,一般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除了登记表以外报告书和报告表都需要委托环评机构来做。那么项目到底是上面三类的哪一类?需要搜一下这个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一下。

  确定如是报告书、报告表,接下来需要委托环评机构来编制报告,目的是为了取得项目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在价格方面国家原来出台了一个收费标准,市场经济下,都没有用了。但环评机构一般会拿这个文件对应的收费标准来说事。


那么在谈价格的时候,环评机构会报出报告的编制费、资料的收集费、环境监测费、报告的打印费、报告的审查费、专家费等一些列让你头晕的事。强烈建议与环评机构签订闭口合同,也就是合作中含拿到环评批文的所有费用。目前市场的环评报告表一般在1万-3万不等,报告书需要好多个万。


  为啥环评价格不好定?原因是环评机构要对项目具体分析,就拿装修来说,都是装修,但每家每户的情况不一样,所以环评机构编制的成本也不一样,收集的资料也不一样。

  建议,要多找几家环评机构询价比价,同时要对环评批文的取得时间进行商定,避免无法开工建设。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 〕 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入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贲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不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 20 %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 : 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 , 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 , 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 , 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 A 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 , 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 , 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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